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4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成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成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 黃洪玉 之匯款單據、收據」、「 張凱閔 民國109年3月20日切結書」、「張凱閔109年5月27日切結書」、「黃洪玉提供之骨灰罐提貨單、華嚴世界-單人位永久使用權狀等相關證據」、「黃洪玉之骨灰位買賣投資受訂單、委託同意書等相關證據」、「黃洪玉之骨灰罐買賣投資受訂單、骨灰罐提領確認切結書等相關證據」、「黃洪玉之新都金寶塔骨灰(骸)存放單位永久使用權投資買賣契約書、永久使用權狀等相關證據」外(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13661卷一【下稱13661卷一】第267至28
9、307、309、311至320頁;同署110年度偵13661卷二【下稱13661卷二】第341至495頁;同署110年度偵13661卷三【下稱13661卷三】第5至13頁;新都買賣契約書卷【下稱買賣契約書卷】第3至438頁),並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匯款一覽表」,增補卷證出處後,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詐欺取財罪正犯之刑予以減輕,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卻貪圖報酬而率爾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提供身份證、電話號碼供該公司申設系爭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作為入帳之用,遂行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並增加犯罪偵查機關查察犯罪困難,行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筆錄受訊問人欄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13661卷一第187頁)、前科素行(見本院卷第25至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偵訊供稱其係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擔任富德生命有限公司人頭負責人,印象中有拿到1、2個月報酬等語(詳見13661卷一第191頁、13661卷三第55至57頁),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5,000元,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交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匯款/交付對象卷證出處1黃洪玉106年4月26日交付現金5萬元被告劉昱辰1.黃洪玉偵訊供述(見13661卷二第335頁)2.劉昱辰偵訊供述(見13661卷二第334頁)2106年5月2日匯款115萬懷誠公司之安泰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泰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67至269頁)2.懷誠公司之安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交易資料(見13661卷一第343頁)3106年7月4日匯款240萬元懷誠公司之安泰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69、281頁)2.懷誠公司之安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交易資料(見13661卷一第344頁)4106年12月7日匯款120萬元懷誠公司之安泰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1、281頁)2.懷誠公司之安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交易資料(見13661卷一第348頁)5107年1月29日匯款120萬元臻愛公司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稱富邦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1、281頁)2.臻愛公司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見13661卷一第359頁)6107年3月15日匯款120萬元臻愛公司之富邦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3、283頁)2.臻愛公司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見13661卷一第359頁)7107年4月26日匯款150萬元臻愛公司之富邦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3、283頁)2.臻愛公司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見13661卷一第361頁)8107年5月2日匯款78萬元臻愛公司之富邦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3、283頁)2.臻愛公司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見13661卷一第361頁)9107年8月1日匯款104萬元臻愛公司之富邦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5頁)2.臻愛公司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資料(見13661卷一第363頁)10108年7月30日匯款95萬元富德公司之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5、285頁)2.謝成利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3661卷一第371頁)11108年8月30日匯款134萬元、56萬元 曾柏瑜 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7、285頁)2.曾柏瑜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3661卷一第389頁)12108年9月26日匯款250萬元、2萬8,000元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7、287頁)2.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3661卷一第393頁)13108年11月29日匯款10萬元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87頁)2.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3661卷一第394頁)14109年1月2日交付現金120萬元被告張凱閔1.黃洪玉偵訊供述(見13661卷二第232頁)2.買賣投資受訂單(見13661卷二第401頁)15109年1月15日匯款6萬元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79、289頁)2.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3661卷一第395頁)16109年3月20日匯款400萬元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89頁)2.張凱閔109年3月20日切結書(見13661卷一第307頁)3.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3661卷一第395頁)17109年5月29日匯款220萬元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1.黃洪玉之匯款單據、收據(見13661卷一第289頁)2.張凱閔109年5月27日切結書(見13661卷一第289頁)3.鴻興公司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3661卷一第397頁)18109年7月29日交付現金80萬元被告 詹炘華 1.黃洪玉警、偵訊供述(見13661卷一第199、203頁;13661卷二第338頁)2.詹炘華警、偵訊供述(見13661卷二第337至338頁)3.買賣投資受訂單(見13661卷二第403頁)總計2,425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