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十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減輕並稱因沒有錢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而非故意不賠償,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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