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有德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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