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吳俊螢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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