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洪榮謙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