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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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按月加付新臺幣一百四十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