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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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58號
聲請人 林尚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銘璜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雲林縣○○市○○路000號7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到院。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聲請人聲明一主張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聲明二主張如無法履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9萬元,上開聲明一、二之請求係互相競合,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為準,故聲請人應查報上開土地及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課稅現值,並以上開房地之市場交易價值、49萬元「二者之最高價」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