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告 張懷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倢誼 、 廖庭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2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