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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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告 張懷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倢誼廖庭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3,2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朱烈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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