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95號
原告 蔡陳卿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梅香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須補正事項如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饒梅香、 余福來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聲明被告應將占有原告土地之建物(訴之聲明第一項:如附圖所示紅色部分、訴之聲明第二項:如附圖所示黃色部分)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等語,未於訴狀表明排除占用土地面積及其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正確占有面積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確認,請原告提出其所有土地遭占有預估面積。
四、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