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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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1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被告 王帝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2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57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林雅菁
附註:
零件殘存價值:720元(5年以上車輛)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720(零件)+3,100(工資)+4,800(烤漆)=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