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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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19號

原告 王媛琪

被告 林保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兩造間所共有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為200000分之1441)、及其上同地段1453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告權利範圍為2分之1;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現值,即其中系爭土地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88,802元(計算式:11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50,600元/㎡面積1,889.34㎡權利範圍為200000分之1441=688,802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參公告土地現值即公告地價查詢資料);另查原告就系爭房屋之權利範圍為1/2,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15,300元,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資料證明書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4,102元【計算式:688,802+715,300=1,404,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千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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