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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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63號聲請人 林正庸 相對人 朱清正
王子禎 (原名 王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和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情事。至聲請意旨所述:本院漏未就其聲請,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查該會(102)南核字第071991號【內容為2013 桂荔 正字第52號公證書】等文件,屬證據調查而非訴訟標的等,況該部分聲請,亦經本院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㈤敘明上開證據,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無調查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謝肅珍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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