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告 趙碧山 被告 張承豐 (原名: 張訓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卓駿逸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