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 邱洪麗月 上列聲請人邱洪麗月因與相對人 劉仲乾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邱洪麗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仲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宗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內稱相對人係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惟本件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記載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2年1月11日立約所負之借款,二者似有不符,請釋明之,如聲請狀有所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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