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謝閔郎
謝閔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 謝成業 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與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10,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