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寶玲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
曾鈞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寶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寶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
5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03年9月12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更戊字第78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入監執行,自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亦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