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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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景紘具保人鄭湘綺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受刑人姓名「 鄭景鈜 」之記載,更正為「鄭景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姓名「鄭景鈜」之記載,應屬有誤,此觀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自明。而此類係前揭說明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就受刑人姓名之記載更正為「鄭景紘」。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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