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建德選任辯護人余景登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38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於當事人欄之後,補充記載「選任辯護人余景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呂建德業經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其之辯護人,有案卷可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之後漏載「選任辯護人余景登律師」,係顯然之錯誤,應予補充記載,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王奕華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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