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6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正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朱清正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
104年6月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但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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