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13號聲請人 王偉青 上列聲請人王偉青因與相對人 楊秋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偉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與票載之金額不符,請聲請人釋明正確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秋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