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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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一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與友人一同至台北市○○路○○○號一樓「離譜音樂餐廳」消費。翌日凌晨一時許,甲○○以前之老闆即被告乙○○至該餐廳消費,二人把酒言歡後,甲○○乃先行離去。同日凌晨二時許,該餐廳之老闆 洪宇志 亦偕同友人 傅寶華 、 董今舒 ,至該餐廳慶祝洪宇志之生日。洪宇志原坐另外一桌,因與乙○○認識,遂與乙○○同桌喝酒聊天。嗣甲○○於同日凌晨三時十分許,攜帶長約二十公分、寬約一點五公分至二點五公分之單刃長型刀一把,回到該餐廳。進入該餐廳後,因洪宇志問其是否來收保護費,而發生口角爭執。甲○○竟萌殺人犯意,持刀撲向洪宇志,由洪宇志之正面,往右胸猛刺一刀,及在頸部橫割一刀。見殺害洪宇志之目的已達成,即離開該餐廳。洪宇志因受傷過重,於同日凌晨三時三十七分許,在送醫途中死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甲○○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甲○○殺人(累犯)罪刑。並以檢察官公訴意旨略稱,洪宇志與乙○○於前揭時地,同坐一桌喝酒聊天,二人間為保護費問題而起口角。乙○○即打行動電話予甲○○,教唆甲○○持上開單刃刀,回上開「離譜音樂餐廳」,殺害洪宇志,因認乙○○涉犯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教唆殺人罪嫌等情。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乙○○犯罪,乃撤銷第一審論處乙○○共同殺人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乙○○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審理事實之法院,本乎發現實質真實之本旨,對於案內與罪名之成否有關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依法調查,率予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證人 許淑慧 、 林玉玫 、 賴龍奎 證述:洪宇志與乙○○於案發前,同坐一桌喝酒聊天時,二人因保護費之問題,發生口角。甲○○原已離開「離譜音樂餐廳」,係乙○○對外撥打電話一通,於該通電話中最後一句話稱:「你趕快過來」後,不久即自外攜帶刀子一把進入該餐廳。斯時,甲○○並未與任何人交談,於見乙○○將其所坐桌子翻倒後,即持刀撲向洪宇志,將洪宇志殺害等情(見相驗卷第二七頁、偵查卷第一0四、一0五、一0八、一0九頁、第一審卷第一二一、一二三、一二八、二三八、二四0頁、原審上重訴卷㈠第一六九至一七四頁)。又據 許淑惠 、賴龍奎證稱:甲○○在下手殺害洪宇志前,出言謂:「誰敢惹我大哥,有事我來承擔,我來坐牢」等語(見原審上重訴卷㈠第一七一頁、上重更㈠卷第五一頁)。並經林玉玫、許淑慧供證:乙○○在甲○○殺人後,於離去前,將「離譜音樂餐廳」內吧檯上之酒杯等物掃落地上,並稱「店不用開了」等情(見第一審卷第一二七、一三一頁)。則被告等於當時有否各該證人所供述前開言行?如其等當時有前揭言行,乙○○與洪宇志究竟如何為保護費之問題發生口角?乙○○係以電話叫何人前來「離譜音樂餐廳」?甲○○於下手殺害前所稱之「大哥」為何人?乙○○於甲○○殺害洪宇志前後,為何將其所坐位置之桌子翻倒,並稱「店不用開了」等語,其故安在?此與判斷乙○○有否與甲○○共同殺害洪宇志,或教唆甲○○殺害洪宇志犯行攸關,自須深入研求並詳述理由,乃原審就上開證人之供證未詳予調查究明,即遽謂乙○○被訴殺人犯行係屬不能證明,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㈡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乙○○亦犯恐嚇罪及毀損罪,而與乙○○被訴殺人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第一審認乙○○被訴恐嚇洪宇志部分,應僅以殺人罪處斷為已足,另被訴恐嚇許淑慧、林玉玫、賴龍奎部分係屬不能證明;又被訴毀損部分,業經告訴人許淑慧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復未經洪宇志或其配偶 陳又鳳 、其父 洪英哲 提出告訴,而因均與其殺人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或不受理之諭知。雖乙○○僅就第一審關於判決其有罪之殺人部分,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然基於審判不可分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有關係之被訴犯恐嚇罪及毀損罪部分,應視為亦已上訴。乃原審就上開視為已上訴部分,未予以判決,復未說明其理由,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