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家宏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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