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可稽。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七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九一○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並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九十年四月五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九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十八時許因煙毒案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時,經查獲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開扣案毒品係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且被告經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桃園桃園監獄出具之不法藥物尿液檢定書、法務部調查局(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一三三七號檢驗通知書各乙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