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陳學德吳火川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許旭聖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