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陳學德吳火川 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1年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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