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再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4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李明益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