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7號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學德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林筱涵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