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消小字第12號
原 告 莊立德
被 告 蘇怡方 即 蘇苡瑄 (雅虎奇摩賣家Z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雅虎奇摩網路拍賣平台向被告購買「巴黎
世家黑色機車包」一件,並以網路轉帳方式支付價金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惟收受上開貨品經檢查後,發現與被告
所敘述明顯不符,嗣原告向被告反映並要求退貨,然被告均
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語。經查,原告所提
出之「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第15條固約定本使用規範
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該使用規範之內容係就
如何使用、終止雅虎奇摩服務、雅虎奇摩之責任範圍、免則
約款等,均係在規範「買方與雅虎奇摩」及「賣方與雅虎奇
摩」間之爭議,並非係在規範買方與賣方間之糾紛,此亦可
自該使用規範第1條中:「買方和賣方必須自行解決由交易
引起的糾紛」足資佐證,是自難據此作為本件買方與賣方間
合意管轄之依據。又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
○路○○○○巷○○弄○號」,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足憑。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
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