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佑
  誠即 陳沁霖陳偉文謝偉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
  促字第143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7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