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9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9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退學及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國立新竹師範學院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葉天 昱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伍健榮 兼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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