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第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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