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黃怡瑜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鎮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乙○○、丙○○、甲○○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丁○○、乙○○、丙○○、甲○○等四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丁○○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被告乙○○、丙○○、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罪嫌重大,並有勾串共犯之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予以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對本案被告業已訊問完畢,被告丁○○等四人已無勾串其他共同被告之虞,本院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黃堯讚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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