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八二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又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而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八七一號、二十七年度抗字第六二二號判列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八二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案件於本院判決後,再審原告業已對該判決聲明不服,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依上訴程序辦理中,此經調卷查明並為再審原告委任之訴訟複代理人所不爭執,則該案判決現尚未確定,法律上不應准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