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64號

原告 傅裕仁

被告太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支付命令,而前揭支付命令於民國111年1月7日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被告於111年1月14日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嗣本院以111年度投補字第44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00元,前揭裁定於111年3月1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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