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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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二○號
再抗告人 李素蓉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博士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四九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原請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命相對人支付新台幣四萬八千元。經該院核發支付命令後,相對人聲明異議,主張該命令因送達不合法失其效力。經該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後,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認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而裁定廢棄該裁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新台幣四萬八千元,未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銀元十五萬元即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依該項規定,本件自不得上訴本院,原法院所為裁定,即不得抗告。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