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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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甲○○於第一審審理中即與被害人 張茂松 成立民事和解,分期攤還中,張茂松答應要撤回刑事告訴,但未撤回;另一被害人 吳旻娟 也分期攤還中云云。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為兩事。如上訴理由書狀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第三審之程式即有欠缺,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予以駁回。查本件乃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發生撤回告訴問題。至於上訴意旨所指已與被害人和解云云,乃民事問題,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既無一語道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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