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五九、一六八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加重竊盜、業務侵占、普通侵占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加重竊盜、業務侵占、及普通侵占等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三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上述案件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繫屬於第一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偽造私文書、公共危險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二百十條)、公共危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5 年度 訴 字第 2139 號(86.07.18)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6 年度 上訴 字第 1912 號(86.12.12)
  • 最高法院 87 年度 台上 字第 870 號判決(87.03.12)【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