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74號再審聲請人 徐耀發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再審聲請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未繳納裁判費,不合於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趙千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