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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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徐耀發 再審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
兼法定代理人 江德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