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徐耀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江振源 、 楊慧萍 間因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112年度重再字第1號裁定表示不服即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以112年度重再字第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且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4日送達抗告人住所並由抗告人親自簽收,有本院112年5月4日送達證書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稽。然依卷附之本院112年5月29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同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