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7號異議人 徐耀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聲明抗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之「民事告訴抗告聲明異議狀」係針對附表一、二所示何事件(請註明案號)提出「告訴」、「抗告」或「聲明異議」及其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一】┌───────────────────────────────────────────────────────┐│返還擔保金事件│├─┬─────────┬───────────────┬───────────────────┬───────┤│編│案號│當事人│主文│裁判日期││號│││││├─┼─────────┼───────────────┼───────────────────┼───────┤│1│苗栗地院│聲請人│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3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105年1月12日│││104司聲241裁定│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7萬元,准予發│││││法定代理人 江德利 │還。│││││相對人徐耀發│││││││││││││││├─┼─────────┼───────────────┼───────────────────┼───────┤│2│苗栗地院│異議人即相對人徐耀發│異議駁回│105年2月16日│││104司聲241裁定││││├─┼─────────┼───────────────┼───────────────────┼───────┤│3│苗栗地院│異議人徐耀發│異議駁回│105年3月31日│││105事聲5裁定│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江德利│││├─┼─────────┼───────────────┼───────────────────┼───────┤│4│中高分│抗告人徐耀發│原裁定廢棄,應由原法院更為裁定│105年5月25日│││105抗261裁定│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江德利│││├─┼─────────┼───────────────┼───────────────────┼───────┤│5│苗栗地院│異議人徐耀發│原裁定廢棄。│105年7月19日│││105事聲更(一)1│相對人│││││裁定│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江德利│││├─┼─────────┼───────────────┼───────────────────┼───────┤│6│苗栗地院│異議人徐耀發│異議駁回│105年9月20日│││105事聲25裁定│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江德利│││└─┴─────────┴───────────────┴───────────────────┴───────┘【附表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編│案號│當事人│主文│裁判日期││號│││││├─┼─────────┼───────────────┼───────────────────┼───────┤│1│苗栗地院│原告徐耀發│原告之訴駁回。│103年12月31日│││103重訴94判決│被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作社││││││法定代理人江德利│││├─┼─────────┼───────────────┼───────────────────┼───────┤│2│中高分│上訴人徐耀發│上訴駁回。│104年5月25日│││104重上39裁定│被上訴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作社││││││法定代理人江德利│││├─┼─────────┼───────────────┼───────────────────┼───────┤│3│最高法院│抗告人徐耀發│抗告駁回。│104年8月13日│││104台抗625裁定││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4│苗栗地院│再審原告徐耀發│再審之訴駁回。│105年3月18日│││105重再1裁定│再審被告│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人江德利│││├─┼─────────┼───────────────┼───────────────────┼───────┤│5│苗栗地院│再審原告徐耀發│再審之訴駁回。│105年4月8日│││105重再2裁定│再審被告│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人江德利│││││││││├─┼─────────┼───────────────┼───────────────────┼───────┤│6│中高分│再審聲請人徐耀發│再審之聲請駁回。│105年4月25日│││105重再2裁定│再審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蟹運銷合作社││││││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江德利│││├─┼─────────┼───────────────┼───────────────────┼───────┤│7│中高分│抗告人徐耀發│抗告駁回。│105年5月25日│││105抗263裁定│相對人│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江德利││││││相對人江德利│││├─┼─────────┼───────────────┼───────────────────┼───────┤│8│中高分│抗告人徐耀發│抗告駁回。│105年5月30日│││105抗275裁定│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蟹運銷合作社││││││兼法定代理江德利人│││├─┼─────────┼───────────────┼───────────────────┼───────┤│9│中高分│再抗告人徐耀發│再抗告駁回。│105年8月8日│││105抗263裁定│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蟹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江德利││││││相對人江德利│││││││││├─┼─────────┼───────────────┼───────────────────┼───────┤│10│最高法院│抗告人徐耀發│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106年1月11日│││106台抗30裁定││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12│中高分│再審原告徐耀發│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2月21日│││106重再更(一)1│再審被告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裁定│運銷合作社││││││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江德利│││├─┼─────────┼───────────────┼───────────────────┼───────┤│13│苗栗地院│再審原告徐耀發│再審之訴駁回。│106年5月10日│││106重再1裁定│再審被告│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人江德利│││├─┼─────────┼───────────────┼───────────────────┼───────┤│14│中高分│抗告人徐耀發│抗告駁回。│109年9月17日│││109抗366裁定││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15│中高分│異議人徐耀發│異議駁回。│109年10月21日│││109抗366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