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39號上訴人 徐耀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江德利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9萬6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04年2月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施慶鴻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