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2號聲請人許副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輝芹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調解聲明僅載「相對人應債務調解」該項聲明之內容並不明確(聲請人如欲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該金額為何?),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並陳報因該項聲明所受利益為何。
二、查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證物欄記載「估價單」,但狀內並未附具估價單,聲請人應具狀補正證物。
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以林輝芹、林䤼源、 鄭秀平 為相對人,然未載明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原告應補正之,及提出林輝芹、林䤼源、鄭秀平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煒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