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徐耀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振源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各個被告請求之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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