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徐耀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即再審原告徐耀發就本院民國105年3月18日駁回再審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其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