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王平 被告 胡吉祥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2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法官李怡靜法官馮寧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