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上訴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上訴字第13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孝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0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孝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孝全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1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