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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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告 林雅敏 (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

陳禛 律師

被告 許竣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洪欣昇

法官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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