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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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陳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明賢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