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告 柯又綺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 律師

何忻螢 律師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張峰賓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 陳明 兩造已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並退回裁判費之3分之2,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