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告 柯又綺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 律師
何忻螢 律師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張峰賓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 陳明 兩造已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並退回裁判費之3分之2,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